各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州餐饮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安排2014年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楚政通〔2014〕1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重点
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楚雄州内从事餐饮业研究、生产、经营、培训的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业协会。重点支持打造餐饮文化街区,美食商品展销;10强餐饮龙头企业培育;民族传统菜及风味小吃保护和传承;标准化、连锁化经营;彝菜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健康营养与绿色发展有机结合;提高餐饮企业管理水平,餐饮人才培训等活动。
二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1 、专项资金采取 “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2 、专项资金“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三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1、对打造楚雄州餐饮文化街区,美食商品展销活动,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2、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对限额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缴纳税费、解决当地就业3项指标均排名全州前10名的,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3、支持本地餐饮企业“走出去”建店设点,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4、支持餐饮企业开展标准化、连锁化经营,对新开连锁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5、支持组织开展各类餐饮美食文化展览和交流等餐饮宣传、推广活动,对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6、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餐饮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对相关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规范行业行为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餐饮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法在我州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诚信经营;
2.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
3.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阐述奖补资金奖励的理由和具体的考核量化指标;
5.项目投入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如有效的凭证、费用发票等复印件),项目规划和预算清单;
6.完税证明;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1或附件2-2);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年内实施完毕。
五 、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1、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支持重点;联合发文,组织餐饮企业或单位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2、凡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单位或企业,均可按属地原则以书面申请方式将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向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察,资料审查,对审核过关的项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项目联文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审核。
4、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对各县(市)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材料进行复审或抽查。
5、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复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州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公示结束后,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将无异议的项目联合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和商务局联文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受扶持的企业或单位。
六、资金申报要求
1、需要申报本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于8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县(市)经信局和财政局。由县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2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联文分别上报州商务局、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每个县市原则上只能上报一个项目。
2、各县市需按时上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附附件3和附件4)及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
3、申报文件及材料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七 、资金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系政府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州商务局、财政局视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3、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4、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有权终止或者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1.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无偿补助)
2-2.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以奖代补)
3.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4.州级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
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14年8月8日